2012年1月1日,国家推出“营改增”,并且在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从而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良性循环。
随后,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陆续将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地纳入试点城市,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直至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建筑业实施增值税,不仅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更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1%,现调整为9%,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数值,因此,建筑企业的税负高低取决于成本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高,则缴纳的增值税越低,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础,从而减少了附加税的支出,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构成的特殊性,存在一些可能导致税负增加的因素。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黄沙、水泥、石子、钢筋、砖头、砂石等。在实际采购中,提供以上所需材料的上游供应商,如黄沙、砖头、砂石等商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大多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即使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所开发票税率只有3%,购买方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最终导致企业能够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远远低于销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
另外,目前大多数企业存在存在多资质、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而不同资质又会涉及不同行业,各行业成本构成差异大,且各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尽相同,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是影响企业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业税政策下,企业采购办公楼、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原值包含增值税税额,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资产原值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税额则作为进项抵扣,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会比营改增同种情况下有所减少,引起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建筑企业总资产额和现金流量。
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资质等级是彰显企业自身实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基本条件。目前,市场上一些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业主在招标时会对企业的资质等级、人员装备等方面提出很高的要求,而拥有中标条件的多为大型企业,导致大多数大型项目的中标单位为集团公司,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拥有实际施工队伍及装备的施工单位多为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者其他拥有施工条件的小型建筑企业。因此,当中标单位即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时,所有成本费用在发生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是以施工单位为采购单位,而中标单位为业主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发票,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主体不匹配,同一个项目的增值税链条断裂,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建筑业中,工程项目的分包分为专业分包资质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劳务派遣、挂靠、内部施工单位等形式的分包。在劳务派遣的分包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派遣单位工资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政策,只能对劳务部分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产生可抵扣进项,而工资支出的部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对这部分成本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单位的税收负担。
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大多数总承包单位会建立自己的内部施工队伍,不仅可以降低劳务用工风险,还能应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紧急情况。但是由于施工队伍没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相应部分的劳务用工成本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总承包单位也无法抵扣这部分进项。
综上所述,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是否能够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决定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管理的模式,对供应商的选择,对增值税税收的统筹规划等,都会对企业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税负。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严格筛选供应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上应该严格要求,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含税价、不含税价及税率。
第二,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对方能够提供的进项税额,标明含税价、不含税价及税率。另外,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在同等采购成本下应该选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第三,供应商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苗木合作社,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正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等。
第四,对于零星材料的采购,由于金额较小,大部分个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定点采购,固定几家店面,签订零星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累计达到万元以上,可要求对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合理选择劳务用工来源
建筑企业应当寻找有专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作为用工来源,以确保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降低企业税负,并且可以借助专业劳务分包公司的经验及组织能力,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另外,施工单位还要注意优化施工项目管理方案、控制施工进度,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人工使用,减少人、材、机浪费,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开源节流,适应新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一,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四流合一。
第二,严格要求对方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时,必须确认票面内容无误,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税率、金额等。
第三,公司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传递,不得私藏扣押。
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开具、认证、纸质专用发票与专用设备保管设置专人专岗。
第五,严禁任何人虚开发票或者买卖发票。
五、提升整体专业水平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营改增政策知识的培训,加强员工对营改增相关知识的了解,增强发票意识。同时,企业要及时调整与营改增相关的财务、业务流程管理与方法,落实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升公司会计核算水平,税收筹划能力、税务风险规避能力,给企业创造税收利益。